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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解答法医鉴定伤口后还要鉴定伤疤吗这个问题 是这样的,对于较为严重的损伤,法医都要遵循先治病再鉴定的原则,也就是说首先要保证伤者最先接受医...
是这样的,对于较为严重的损伤,法医都要遵循先治病再鉴定的原则,也就是说首先要保证伤者最先接受医疗处理的权利。对于你的来说,肯定要先去治疗,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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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伤者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仍然需要治疗,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作为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怎样才能让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把疑难问题向最高院请示。现在是有疑难问题法院既不向最高院请示,也不敢下判决,2年多了(到法院已经1年半了)一审还没有作出来。被告未被羁押(取保候审)的案子就没有审限了吗?轻伤鉴定做了四次还有完吗?答复:你好,现以刑事案件为例作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我国诉讼法对法院的案件审限是有严格的规定,对与超过审限的案件,可以向检察院反映情况要求其对法院超过审限不能结案的行为进行纠正。(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认定工伤后不是必须要做伤残鉴定的。只有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才需要做伤残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但如果没有残疾,也未影响劳动能力的,则不是一定要做该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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