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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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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没有生效、不生效之说。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基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有关的医学会鉴定的,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从当事人受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的第2天(包括第2天)计算15天,在这15天内。没有当事人向所在的卫生局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那么,就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的默认。初次鉴定结论即是处理医疗事故的证据。
《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如果患者或者医院对首次鉴定的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最后,司法部门根据鉴定结果对医疗事故提出解决办法,同时协商对受害方的经济赔偿,直至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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