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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鉴定申请应当自收到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申...
《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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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或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根据以上规定,你妈妈的医疗事故,应先向县级以上卫生局呈送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再由该卫生局移交市级或者省管县(市)的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首次鉴定。你们对这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局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后由该卫生局移送省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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