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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一般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以来生效。其次,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按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最终,当事人对合...
质押合同与主合同一起生效。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生效,质押合同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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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物的交付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而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拍卖款优先受偿。 3、有些质押合同在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如果当事人对于生效时间没有特别约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是合同成立时。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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