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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股份公司的一名员工,从事机械行业, 2003.01进入公司至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公司周六加班一直都是以我们是计件工资为由不支付加班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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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劳动时间来讲实际上是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加班,法定节假日不放假,就是加班,加点就是8小时加到9小时,这个按照150%,但是普通的休息日,星期六、星期天按照200%,法定节假日,比如国庆节、元旦、春节按照300%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这是法律规定的。不应该按照合同有没有规定执行,要服从法律的规定来执行。[14:55]
这位朋友好:跟据我们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工资一般包括了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属于工资的范围有三类:一是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二是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等费用;三是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科技奖、合理化建议奖、技术改进奖、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由此可知,领班津贴当然应算在工资内,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劳动者属于非正常离职,劳动者可以回原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离职手续,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劳动者自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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