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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是不可能抓人的。国家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执法权,只是对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追究责任,但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执法,只能由...
2.环保局不可能抓人的。国家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执法权,只是对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追究责任,但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执法,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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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1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1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1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15、《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16、《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1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19、《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20、《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21、《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四条22、《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环保局抓不到人。国家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执法权,但对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追究责任,但涉及人身自由的执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环保局做的工作可以是行政处罚,也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环保局不可能抓人的。国家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执法权,只是对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追究责任,但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执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环保局做的工作可以是行政处罚,也可以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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