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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劳动者发生工伤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禁止获得工伤赔偿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工伤职工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第三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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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况下,有些项目是采取就高原则,有些是可以兼得的项目,有些是第三人侵权或工伤的专属赔偿项目。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和工伤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都是采取“就高原则”。第三人侵权的残疾赔偿金和工伤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可以兼得的项目,两边都可以获得赔偿。第三人侵权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财物损失等是专属项目,可获得赔偿。工伤中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专属项目,可获得赔偿。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受伤害的劳动者既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又可以主张侵权赔偿。 1、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申请工伤认定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2、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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