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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因出生而享受的待遇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2022-0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及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你的户籍是因出生而自然取得的,也没有在其他地方享受农村户口待遇,已经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资格及村民待遇就应当得到保障。该村通过讨论决定你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侵犯了你的合法财产权利,应该向你支付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关系到成员的经济、政治、民主等一系列的权利,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不能通过村民集体表决、投票等方式来决定。同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权也是公民的一种基本财产性权利,不能通过村民集体表决、投票等方式来决定哪个应当享受、哪个无权享受。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是对全体村民的一种补偿,应当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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