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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补贴标准: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少生优生。独生子女开始享受各种奖励和优惠待遇,包括经济补偿和优惠政策。独生子女征地补偿在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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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独生子女补贴标准可参照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18日颁布实施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的除外)。无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按本人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领取养老金的,按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无子女的农民年老丧失劳动力时,按《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照顾。 2、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三十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无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按本人工资百分之百发给。依据其他规定已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符合前款生育情况的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已实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计发,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一、二款所指一次性奖励的金额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确定。 3、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4、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 无子女的职工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上述奖励或者生活补助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的列人成本税前开支。
在国家提倡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期间,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本省户籍夫妇,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员工和城镇居民的,从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日期到孩子14岁,每月支付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可以给予适当的报酬。独生子女的保健费和奖金由夫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非工作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男性60岁,女性55岁,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金(2)属于农村居民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金或养老保险(3)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后未生育的夫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4)就业、住宅、扶贫救济和儿童入学、入学、医疗等优先照顾。
1、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收到证明书之日起至孩子18岁,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30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提高。具体标准和方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2、在国家提倡夫妇生育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应当以独生子女父母的荣誉证或双女家庭夫妇的避孕证明书,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组织给予以下优待 (一)在发展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支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招聘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资金、贷款、工资救济等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农村危险住宅改造等方面,优先支持 (三)政府组织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助金时,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双女家庭增加一半份额,家庭增加三分之一份额,双女家庭增加四分之一份额 (四)村民委员会或村民集团决定的公益事业建设免除一人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产时,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双女家庭增加一半份额 (六)其儿童被职业技术大学或普通大学录取的,享受雨露计划政策和贫困大学生补助项目资助,优先参加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扶贫等部门组织的各种技能训练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其他优惠政策。 3、国家提倡夫妇生孩子期间的独生子女意外障碍达到三级以上,父母不再生孩子,父母四十九岁以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援助的规定,每月给予生活补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四十九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六十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城镇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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