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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独生子女补助金已经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1)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从100元到500元,从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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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在国家提倡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期间,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本省户籍夫妇,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员工和城镇居民的,从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日期到孩子14岁,每月支付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可以给予适当的报酬。独生子女的保健费和奖金由夫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非工作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男性60岁,女性55岁,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金(2)属于农村居民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金或养老保险(3)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后未生育的夫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4)就业、住宅、扶贫救济和儿童入学、入学、医疗等优先照顾。
贵州省独生子女补贴: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一)向独生子女父母发放一次性奖励费100元至500元,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子女满14周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退休的,增加5元%养老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三)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宅基地安排,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农村独生子女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要求及时调整;(四)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贴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托儿费、录取费和医疗费;(五)当地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惠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表彰,并按照本条例享受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和优惠待遇,一次性支付500元以上的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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