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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立案,是追究的纪律处分(党纪),检察院立案是追究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检察院立案后果更重,因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纪委立案,追究完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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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在以后的量刑上有区别。在检察院签认罪书从一定程度上证明嫌疑犯的犯罪行为已经确定,如果签了认罪书是认罪态度良好的表现,当移交人民法院审判时可以依据情况量刑。因此,如果没有充分的无罪证明一般建议在检察院认罪。认罪悔罪的,可以从轻处罚。
检察院受理通知不是立案。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受理后需要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检察长批准后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但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可以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作出立案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不予立案: (一)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三)事实或者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从内容上都是有确定审理的意思。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接受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受理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登记,备案,以便侦察审理的活动。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却必须受理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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