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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在现实生活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下列情形下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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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自己收集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其中的“客观原因”应当是指超出当事人意志的、且无法控制的原因。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由有关档案部门管理或是涉案单位自己保管的档案材料;(2)证据材料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该方当事人无法调取且该证据影响着主要案件事实的认定;(3)涉及一些技术性材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4)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证人与当事人不在同一地或者证人在国外的,但证人证言对查明案件事实起着决定性影响的;(5)一些诉讼能力低下且又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的证据调查申请;(6)当事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这其中又以第一种情形为由申请调查取证的为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部分是对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细化,在明确“谁主张谁举证”责任下的一个补充,人民法院仅仅在特定条件下,依照一定的程序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之所以会这样规定是因为有的证据是普通公民不能接触到或者涉及秘密的如果不做这样的制度设计,法院是无法在全面审查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判决,这样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甚至当事人将矛盾转移到国家司法机关,虽然法院在审判中应该遵守中立的地位,但法院的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证据规定》赋予当事人有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往往遇到很多障碍。首先,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定是否以职权调查取证。证据规则中对法院以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模糊,对于不是明显符合条件的,多采取推脱的态度。而申请一旦被法院裁定不准,当事人又没有其它救济途径。其次,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不允许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去调查取证,多选择给申请方开调查令的方式。但目前调查令只能诉讼代理律师才能持有,当事人没有权利获得调查令,即使持有调查令,有关部门也不会配合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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