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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对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时,首先应该根据其所预备实行的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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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是,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和创造条件的行为,而犯罪预备形式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式。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是一种具有修正要素的未完成犯罪形式。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虽然犯罪预备行为尚未直接侵犯犯罪对象,但它已经使犯罪对象面临即将到来的现实危险,因此它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也具有可罚性。中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尚未开始犯罪,尚未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还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预备需要负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预备需要负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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