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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确定是:不服检察院决定的诉讼,原则上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审查处理。对于越级申诉,上级检察院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下级检察院提交申诉...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除依法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都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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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除依法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都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亦即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基层组织,数量多,发布广泛,接近犯罪地点,将大部分普遍刑事案件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方面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验证证据,当地审判案件,及时公正处理案件,另一方面诉讼参加者参加诉讼活动,大众旁听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法制宣传(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件事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遍刑事案件的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般都是性质严重,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者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其审判必须严肃慎重。因此,将这些案件交给水平更高,经验更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要看具体案情,如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1)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2)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3)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4)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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