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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级别管辖方式

2021-10-19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除依法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都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亦即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基层组织,数量多,发布广泛,接近犯罪地点,将大部分普遍刑事案件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方面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验证证据,当地审判案件,及时公正处理案件,另一方面诉讼参加者参加诉讼活动,大众旁听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法制宣传(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件事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遍刑事案件的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般都是性质严重,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者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其审判必须严肃慎重。因此,将这些案件交给水平更高,经验更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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