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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无责: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且新贷与旧贷又非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
当主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或债务人存在过错或主债权发生变更的,担保人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一般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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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下列情况下无责任: 1、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4、超过保证期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担保债权人在担保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免除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期间未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无责: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且新贷与旧贷又非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如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的本质是人保,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保障债权的实现,故保证有成为信用保。如保证人被宣告失踪,其便无法直接承担保证责任,只有法院判决失踪人需承担保证责任时,债权人方可要求代管人支付债务; 2、由鸡的管理人承担责任; 3、擅自处分质押物,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有效,其行为虽是擅自使用质押物,但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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