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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的本质是人保,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保障债权的实现,故保证有成为信用保。如保证人被宣告失踪,其便无法直接承担保证责任,只有法院判决失踪人需...
担保人在下列情况下无责任: 一、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转让债权或者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 二、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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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下列情况下无责任: 1、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4、超过保证期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担保债权人在担保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免除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期间未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无效情形: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分为两种,即一般保证和特别保证。一般保证的情形下,担保人只需在债务人到期不偿债的情况下才要承担偿债的责任;而如果借款合同未注明是一般保证的话,则依法应负特别保证的责任,债权人(即债主)可以任意选择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之一索要或者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对担保人(严格说法律上称为“保证人”)是相当不利的。因此,为他人作担保一定要注意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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