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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有加害行为。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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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此,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行为人行为违法。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笔者认为,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笔者认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从事民事违法行为;(2)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不需要完全具备上述要求,只有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才能成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构成一般侵权责任;缺乏任何构成要件都可能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1、行为违法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导致的人身或财产的不当利益。这种不当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与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状态和不良后果。 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综上所述,民事侵权的种类很多,有对人身产生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或者名誉侵权的。经过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可以走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的时效是三年,这是《民法典》规定的。判定侵权行为要从行为违法、是否有因果关系及损害事实存在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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