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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
就行为方式而言,也是多种多样,如广告主伪造有关文件,虚假广告内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没有效力的能够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唆使广告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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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为方式而言,也是多种多样,如广告主伪造有关文件,虚假广告内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没有效力的能够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唆使广告经营者作虚假设计、制作,指使广告发布者作虚假发布或以高价发插刊广告等。广告经营者明知他人要求制作、设计的广告内容虚假仍然制作、设计,或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核实内容的真实性或明知内容虚假仍决意发布。既可以通过电影、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向社会广为散布,让不特定公众知悉其内容;也可以采取树立广告牌、横挂广告横幅,树立广告立体图案,书写广告语,散布广告传单等各种各样的方式,只要能使不特定的多人知道其所宣传的内容,不论其形式如何,都可以本罪的发布广告行为论处。
虚假广告罪的法律特征是什么?1、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广告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以来,广告种类繁多。本罪所指的广告是指商品经济广告。也就是说,广告主体利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服务信息,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试图说服他们购买或使用公开宣传活动。广告管理是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活动。根据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都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查,符合要求,禁止制作和传播虚假广告。上述管理制度侵犯了本罪。2、客观上,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包括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使用虚假证明和证件作弊;与知名企业及相关单位挂钩作弊;利用一定权威的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作弊;利用知名人士作弊等等。三、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组成。所谓广告主,是指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和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委托广告主或广告主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故意做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有盈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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