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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应当依法保护...
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的政府行政部门有两种类型,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二是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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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的政府行政部门有两种类型,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二是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消费者权利保障法中消费者的权利有: 一、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五、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团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 六、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可通过和解、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消费者权益。双方应当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提请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移交指定机构仲裁,仲裁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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