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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不是一个概念。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所以,法人是指公司,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公司对外行使权利的自然人。问题中提到的“法人”应该是“法定代表人”的意思。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定。因此,通过股东会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上的程序正义要求,不存在“强行变更”一说。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a.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b.对企业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c.有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登记书。实践中,变更申请登记表一般要求加盖公章。并且,工商管理部门一般也要求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但是,这两个要求并非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如果因为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导致公司不能提供,工商部门仍应该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则属于行政不作为范畴。
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可以变更,不过因为认缴资本是通过公司章程来规定的,所以如果要进行变更,那么就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话,就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议。所以更认缴期限是可以的,不过得通过召开股东会议来变更,否则应当按期缴纳。《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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