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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需要签订认购书,然后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
可以,但是,补充协议涉及的问题不涉及购房合同,未来的纠纷可能是由双方未达成协议引起的。买卖时,一是签订认购书,二是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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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需要双方签字。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看中合适的房子,购房者便缴纳了定金,可正式签合同时,发现除格式合同外还有补充协议。这份补充协议中的内容处处规避了开发商的风险,遇到这样的合同,你会签吗?补充协议有失公允,签吗?市民张先生在看房后缴纳了三万元定金,然而数日后,当张先生在此来到售楼处签合同时,销售人员除出具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大家常说的购房格式合同)外,还合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要求同时签订。细读之下,张先生发现这份补充协议并不合理,一些内容还与格式合同相悖。比如,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开发商在收到购房者解除合同正式书面通知,且由购房者配合开发商完成配合注销合同备案登记义务后的90日内退还款项,但在格式合同中,这一日期仅为30日。另如,如果公摊面积与买卖合同存在差异,房价没有变化,双方互不追责。如果收房时发现有非属主体结构性的质量问题,保修范围内由开发商按照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整改。而说明合理期限是多久开发商则表示无法说明。很显然,补充协议中的大部分内容都规避了开发商的风险。想更改补充协议,不行!张先生认为既是补充协议,那就有商议空间,但要求增加合理要求时遭拒。开发商告知,已在主管部门备案,无法更改。如果不签则属于违约,缴纳的三万元定金不予退还,一时间张先生陷入两难。原来,补充协议已成业内潜规则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中,除格式合同还有补充协议签订的情况,屡见不鲜,几乎称为业内潜规则——只是有的开发商根据各自实际各有不同或侧重。内容主要对格式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说明,一般由开发商的法务团队起草,因此尽可能规避掉开发商可能的一些风险,并保证开发商能尽快回款。其中包含产权证延期领取、接房退款延期等各种有利于开发商的说法。很少有顾客对此补充协议知悉并要求更改,就算要求更改,开发商也不大可能答应;如果不买,定金也几乎不可能退。真伪!发生冲突时哪份为准?大部分补充协议都会规定,补充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补充协议的条款与商品房买卖的格式合同发生冲突时,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因此消费者签署合同,则视为接受合同中所提的条款,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补充协议能改吗?当然!购房者修改补充协议,并非没有先例。重庆的朱先生曾于2006年购买了位于冉家坝一套4楼的住房。他在查看完补充协议后,要求开发商增加一条内容:如果今后房前的空地上增加广告牌或高楼,遮挡影响视线,开发商要进行赔偿。不久后,一块高高立起的广告牌遮住了视线。最后,经双方协商,朱先生获得了3万多元的赔偿。追问:不签补充协议能退定金吗?定金是对双方进行买卖合同时的一个保障,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靠不正当途径维权肯定不能退。购房者应按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地点去签约,但如果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有望退回定金。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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