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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你父亲和对方甲的买卖合同,由于对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价款,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需要将部分钱还给对方。至于...
第一个问题丙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第二个问题中丙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合同被撤销后,房屋所有权归甲所有。法律追求事实和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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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须详细分析你们间的协议及安置房的相关法规。本人曾承办过类似案件,以胜诉告终,但对于本案,须进行个案分析。关键是分析定金类型及性质,在未分析清楚之前,你的选择一般有三个:一是主张损失二是主张二万元定金三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大部分商品房的出售由中兴公司和联宏公司所设立的“厦门联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龙苑二期工程筹建处”经办,由联宏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盖章确认。本案原告黄某经筹建处及中兴公司同意预先装修并入住讼争房屋,后与筹建处及中兴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合同》,并依该合同支付了首付款项。原告及筹建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送交被告联宏公司签字盖章。 联宏公司却对该合同进行涂改,将买受人改为姜某,并办理了合同的鉴证登记备案手续,姜某取得了讼争房屋的土地房屋权证。黄某得知后,以联宏公司、中兴公司和姜某为被告提起了诉讼。
1、因房屋已被拆除,乙与丙的事实上买卖产权证的行为如何认识?答:国家的证书不得买卖.产权证是权利的记载凭证,不是可买卖的标的物.标的物是产权证项下记载的房屋.2、在买卖标的物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乙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答:标的物是合同的最主要条款,而本案没有买卖的标的物.所以合同不成立.3、现丙起诉甲、乙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争议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因买卖标的物已不存在,丙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该案应如何处理?答:丙要求履行买卖合同及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丙应当返还乙的购房款,有损失的按过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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