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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诉。不能对抽象的行政为提出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罚有异议,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管辖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原行政行为处罚机关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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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要提起行政诉讼,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诉。 不能对抽象的行政为提出起诉。 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决定、拘留决定等等)抽象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二、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 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注意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此外,提起行政诉讼还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原告主体要合格;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 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并告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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