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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乙方身份证号:,年月日应聘进入甲方公司任一职;于年月日时,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
第一,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收受主体的恒定性及资金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方向的流动等方面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单方性。 第二,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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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女,1961年7月25日出生,住XX市XX区XX村。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住所地XX市XX区XX村。法定代表人: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1-9月工资11222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805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1日,申请人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按时发放工资。至2011年9月10日,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2010年1-8月份工资9422元,被申请人出具一欠条。此外,对9月份工资1800元也未付给申请人。至今,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工资合计11220元。因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工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充办法》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除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应加发申请人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805元。为此,申请人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贵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此致XX市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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