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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个人住房公积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社会保障性,不...
《民事诉讼法》也未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免于执行的财产;从社会效果上看,当被执行人的住房条件充裕不需要使用公积金时,该财产就无法发挥作用,与其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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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必须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人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条执行人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分情况,如果是属于职工因住房消费而引起的,例如,为支付住房款,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不是属于职工因住房消费而引起的,例如,一般的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纠纷所产生的还款义务,与住房消费没有关系,那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尚不具备法律依据。因为住房公积金属于专款专用的资金,只能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不能用于职工的其他消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7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如果执行中没有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终结;但有本院院长批准的,还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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