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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地:按人口平均分配,以户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叫家庭承包地。它体现的是公平、平等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农户对承包地上的产出物依法享...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方式主要有颁发、补发和换发三种。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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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方式主要有三种:颁发、补发和换发。颁发方式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林权证书,并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实行家庭承包的,按照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土地承包方案、承包人和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管理部门对发包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当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并报承包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资格、程序、期限和用途进行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人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登记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人不得为承包人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和换发方式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受损、损坏或者遗失的,由承包人申请,原发证机关补发和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严重污损、破坏或者遗失的,承包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原发证机关发放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时,下列人员享有土地承包权: (一)原始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未迁出,且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者其直系后代; (二)因结婚、离婚由农村居民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子女,以及因合法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符合(一)、(二)、(三)项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户籍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教人员;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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