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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退休这样办理: 1、申请人填写退休申请表; 2、受理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确认审核; 4、退休人员持...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缴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劳资工作人员到基金征缴科申报退休停缴,打印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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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没有权力扣押你的退休证和工资卡,更没有法律依据;2、你可以到劳动局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3、退休证基本没有什么作用,工资卡不管在谁手里。社保局按月支付退休工资,单位也不敢动用的,所以单位不会长期不给你的;投诉,上访,追要,作闹单位一定会给你的;4、如果单位缴纳社保缴费代你缴纳了你个人应该缴费的部分,单位要求你退回,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一)退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退休费用: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和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级正职900元,厅级副职730元,县级正职570元,县级副职480元,乡科级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和相当职820元,副教授和相当职540元,讲师(包括相当职)和以下职400元。(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3)按国家规定处理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退休生活费。(4)按以上标准增加退休工资,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退休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你这个是原来国家劳动部颁发的计算办法,现在已经废止,在国家实行缴费政策之前退休的人员,依然是执行的这个办法,凡是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工龄满20年的都是执行75%发给,包括你说的25年,35年或者40年,都是一样的(以上是国家的政策),另外有些省市根据工龄实际情况加发了百分比,最多能拿到95%。知识延伸——认识工龄: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国务院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的amp;q ot;工作年限amp;q ot;,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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