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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由《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判断依据为: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其他。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六级伤残具体看伤者职工另一只眼睛的视力是多少,大于等于0.4的话属于正常鉴定结果。如果伤者职工任然不满意的话,可以到省鉴定中心申请再次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2六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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