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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不成的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
这个要看物管是否尽到了责任,如果没有尽到责任物管就要赔偿。 刑事、民事(涉外)、行政、知识产权、经济类,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物业纠纷、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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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上述办法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去法院起诉。《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原则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以下是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劳动争议是指存在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我们知道,在劳动关系中,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人身依赖性,因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而且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材料基本都是用人单位保管的,使得劳动者在诉讼中很难证明一些事实,而用人单位相对容易提供这些证据。因此,对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有特殊要求,我们称之为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那么保管合同损失责任由谁承担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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