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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有机会的,但是几率会比较少,而且金额相对第一次来说肯定是少的。所以想着再次得到征地补偿的话还不如自己好好的工作,用自己的劳动来获取报酬,毕竟馅饼不是整天都有的。用自己的劳动获取的才是最踏实的。
一,当事人的问题,应区分如下: 1,如果当事人户口迁出户口原籍地时,土地尚在承包期限内就被征收的,当事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2,反之,如果当事人的户口迁出原籍后,已经进行过土地重新分配的,当事人就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了; 3,当事人的户口迁出原籍后(不管是不是迁往香港),就不是本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4,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就不能享受到本集体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土地补偿款及其他)。二,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要求,“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根据这一规定,没有被征地的农户是不能享受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如果你所在的省或市对此另有规定的,如果这个规定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按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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