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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执行和解的;《行政强制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
可以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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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和解是指当事人在没有第三人参与的情况下,完全协商,相互理解,最终达成的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人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另一方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若周大爷与儿子达成和解协议,则按两人约定执行。不执行的,恢复执行法院原判决。但如果两人按约定执行,又不满意,要求按法院原判决重新执行,法院将不再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人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民事诉讼意见》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参与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离婚案件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外,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若已申请执行的,可使用执行和解,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就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来说,其不具有强制执行依据的效力。因为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依据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虽然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但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已经不完全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能否履行、如何履行从严格意义上讲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执行机构不能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甚至在某种情况下,也是当事人自行缓解矛盾的方式。在实践中,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他们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时,执行人员应该告知他们执行和解的法律后果,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执行和解确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对原审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告知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这种恢复原审法律文书的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启动,法院不会、也不能依职权强行恢复。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申请人没有在法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那么,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还是可以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持执行和解协议,在不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内,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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