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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要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判断商标近似中的注册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要素。...
商标侵权的认定: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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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上述规定,销售商如果因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也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但如果销售商能证明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则销售商只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无需赔偿损失。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就是销售商所销售的商品在商标、包装、厂商信息等与权利人的商品完全相同,单凭外观是无法直接将二者区分的。权利人指控销售商销售的是“假冒”商品,而销售商则抗辩该商品即为正品,并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这就涉及到在此类商标侵权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基础事实问题,即被控侵权产品的真假认定问题。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这样才能够知道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实,更加具有真实行,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可以通过相反的证据推翻的,只要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结果有异议,鉴定人就需要对所做的鉴定结果进行说明,否则将不予采纳。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对于家具木材的鉴定流程 1、哪些机构可以进行家具的材质鉴定 一般来说,具规模的林业教学单位、科研单位和技术监督部门,都可以进行材质鉴定。以北京为例,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市家具质检站和中国林科院都可以进行鉴定。目前,林科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木材性质研究室)是国内木材材质鉴定的最高权威机构。 2、材质鉴定如何取样 从家具用材上,取下蚕豆粒大的一块即可(具体视情况,原材取样可稍大些,如麻将牌大小;家具取样则可小些,如黄豆粒大小),可以从家具的背面、底面等目视不能直接见到的地方取样。取样后,对取样部位加以修整,一般不影响质量和美观。有经验的师傅,甚至可以修整得天衣无缝。当然,取样时最好请木工师傅来操作,这样也便于日后修整。 3、关于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的核心是鉴定结论,而鉴定结论有时候会让提请鉴定人失望,最典型的是对黄花梨的鉴定。以林科院的鉴定结果为例,无论是海南黄花梨还是越南黄花梨,鉴定结果都是“香枝木”,也就是说,无论“海黄”还是“越黄”,在鉴定结果中没有区别。这是因为,鉴定报告只鉴定到“类”,即“五属八类”中的“类”,而不具体到某个树种产地的缘故。同样,无论越柬紫檀、安达曼紫檀,还是刺猬紫檀、印度紫檀等鉴定结果都是“花梨木”。因此,鉴定结果也不能体现具体的木材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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