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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欺诈涉及的情况较多,需要具体分析,相关的法律规定有: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包。不仅如此,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落实消费者购物三包。《条例》第五条指出,销售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是: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见后面介绍)所列产品;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实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志要求的,不得销售;4、产品销售时,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和维修单位应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和服务。可见,在商品销售中,消费者完全有权利用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与销售者协商,销售者完全有义务实,不能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给出了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修理、更换、退货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售出的产品.也就是说,只有在销售者将产品销出之时,产品的质量责任才能产生,产品未售出,不可能产生质量责任。产品售出,是指消费者接受销售者交付的产品,消费者向销售者支付产品价款的物权转移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只有在物权发生这种转移时,销售者才产生了向消费者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有两种方式: 1、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这是指承担产品的瑕疵责任。产品售出以后,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现其性能达不到说明书的要求或者出现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这时销售者应对产品进行修理或者更换,经修理、更换仍不能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的,应予以退货。 2、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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