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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物可用于抵押反担保押反担保企业可以其合法的财产提供抵押反担保。(一)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企业所...
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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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资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力凭证;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质押反担保资料。质物清单、质物所有权证明、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质押声明书。 3.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我国《》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提供。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抵押反担保的操作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骤: 1、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2、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反担保; 3、依法订立反担保的合同; 4、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第三人可要求实行反担保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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