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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实击虚催款”之妙即在于舍难择易,避实击虚,债权人不必运用过于复杂、繁琐的催款方法,牵涉面不必太广。孙子说:“兵形像水,水之形,避高而趋下...
催款函 ****年**月**日贵我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号:*********,合同总货款******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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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搞清楚送律师函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要让他知道情况,那么,电话短信,各种方法都可以,不一定要律师函、邮寄; 2、如果目的是要表示你们对他已经有过正式的交涉,那么只要按照他的地址挂号寄出即可,收不收到不重要,只要你们发出过就可以,地址是他留的,他承担收不到的责任; 3、有时候做事只要证明你做过就可以了,至于对方有没有效果,不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在实践中,借款的双方都要多加注意,以防自己被对方给“吭”了,继而遭受经济损失。因此,不管是借款人还是
〔20××〕汇函字第37号 致:商丘××水泥有限公司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本所王荣洲律师就贵公司拖欠××公司货款的相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2009年11月26日,贵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贵公司于合同生效后预付40%货款,货到一周内凭全额增值税发票再付清余款。合同还约定中通公司应于2010年1月30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于2010年1月28日向贵公司履行了全部的交货义务。并在货到一周内向贵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贵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如约履行了40%的预付款。但其余的60%余款贵公司至今没有如约履行。 贵公司与中通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贵公司至今没有履行60%的余款。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 本着平等协商、友好沟通的原则,希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与我方联系。否则我方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并就我方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索赔。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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