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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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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机关说明理由。
1.复议申请书应填写一式两份; 2.复议申请书可手工填写; 3.法人应加盖法人印章、自然人应签名,印章或签名不得复印; 4.复议要求和理由一栏如填写不下,可以附页; 5.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件复印件两份; 6.有其他证据材料需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应复印一式两份; 7.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8.复议申请书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处邮寄或递交。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劳动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2)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3)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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