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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事实收养人对收养关系缺乏法律认识,有将收养登记或公证作为有效建立收养关系的法律程序,仍将收养行为视为传统习惯;或者认为法律上是否承认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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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领养了一个小孩,怎么知道在他18岁的时候知道了我不是他爸爸的事情,现在他经常打骂我的老伴,还指着我来骂,我们无可奈何,只好想和他脱离关系,请问律师:事实收养关系解除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事实收养关系解除: 第一,你与孩子的情况构成事实收养关系,而且你的孩子已经是成年人,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说,你们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解除这种事实收养关系。但是,第二十八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这一点应当引起你注意。 第二,《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说,如果你们就解除收养关系达不成协议,就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看是否达到了《收养法》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如果达到了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第三,《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养父母,既不缺乏劳动能力,又不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也没有这个要求,则可以不给付生活费。 相关法律知识: 收养关系是指被收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一种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离异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哺乳期结束后,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3、没有其他孩子,对方有其他孩子;4、孩子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
(一)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二)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三)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四)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一般来说孩子偏小还在哺乳期法院会把孩子判给母亲,但也有例外,但在十岁之后法院会遵循孩子自己的意见进行判决,毕竟一方是父,一方为母,对孩子来说这本就是一件左右为难的事,也希望家长不要给予孩子过大的压力,毕竟我相信想要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父母也是为了给孩子一个更好地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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