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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一般的情况下,法院的裁定是不会存在执行异议的,除非是某些比较特殊和复杂特别的案件,则会存在执行异议的情况,那么无论我们是在哪种情况下...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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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只要超过上诉期限没有上诉,则生效。对于执行行为的异议是十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是十五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后半段实施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异议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前半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法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和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目标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目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裁定书的问题上,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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