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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是怎样的?

2021-10-29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后半段实施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异议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前半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法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和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目标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目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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