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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继承人如何继承台湾的遗产? 1、本人赴台处理。自台湾当局于1988年11月开放祖国大陆同胞赴台湾探病、奔丧以来,祖国大陆的继承人若能赴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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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继承遗产,应当适用大陆的法律。将来您百年后,如果没有遗嘱,走法定继承,将由您的所有子女、您去世时还在世的您父母共同继承。如果想让您在台湾的儿子一人继承,您现在留下有效遗嘱写明让儿子一人继承就行了,如果是涉及房产的遗嘱,最好公证。遗嘱做好后,您可以将公证遗嘱寄给以台湾的儿子,将来他凭遗嘱即可来大陆继承遗产。
台湾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而大陆《民法典》规定的顺序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不一样,台湾民法规定,第一顺位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养子女属之。第二顺位为「父母」,第三顺位为「兄弟姊妹」、第四顺位为「祖父母」。有先顺位的继承人存在时,后顺位之人自无继承权。而配偶则一定有继承权,所差别者,为与不同顺位的其他继承人继承时,其得继承遗产之比例(即所谓的应继分)会有不同。 他的配偶是第1顺位,3哥是第3顺位。 应继分的比例,依民法第1144条之规定为: 配偶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共同继承时,按人数平均继承遗产。 配偶与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继承时,配偶得2分之1,另外的2分之1,则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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