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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可以申请停止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
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被告人数提出复印件。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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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根据第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拆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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