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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专门针对融资服务资金方的法律规定,融资的方式有很多种,法律只针对某一种融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而且很对都是针对融资方而不是提供资金方。关...
关于融资服务资金方规定问题。融资的方式有很多种,法律只针对某一种融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而且很对都是针对融资方而不是提供资金方。关于融资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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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有:一、综合授信。二、信用担保贷款。三、买方贷款。四、异地联合协作贷款。五、项目开发贷款。六、出口创汇贷款。七、自然人担保贷款。八、个人委托贷款。九、无形资产担保贷款。 十、票据贴现融资。十一、金融租赁。十二、典当融资,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按融资方式不同,适用不同法律,但无论什么方式,总体上也要适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主动适应融资担保行业改革转型要求,加快完善全市融资担保体系,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潍坊市通过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和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并举、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按照“减量增质,做精做强”的要求,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推进银担合作,创新业务模式,加强行业监管,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打造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多元资本共同参与、担保功能强健的融资担保新格局。 一、出台政策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43号文件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潍坊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促进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7〕1号),通过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强化再担保服务功能、优化政银担合作模式、切实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推动全市融资担保行业转型升级,不断提升行业整体实力和服务水平。在省金融办的大力支持和各县市区政府的积极配合下,全市共有注册资本3亿元及以上融资担保机构14家(其中5亿元及以上5家,10亿元以上1家),率先在全省实现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县域全覆盖。
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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