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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和减资的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减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2、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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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拖欠工资的补偿规定如下: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包括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是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第二种融资方式是银行承兑。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他可以拿那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起码能够贴现80%。但问题是公司账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现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一次。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第三种融资的方式是直存款。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账户,将指定金额存进自己的账户。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挪用。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银行签一个保证到期前30天收款平仓的承诺书。实际上他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银行进行再贷款的。 第五种融资的方式(第四种是大额质押存款)是银行信用证。国家有政策对于全球性的商业银行如花旗等开出的同意给企业融资的银行信用证视同于企业帐户上已经有了同等金额的存款。过去很多企业用这个银行信用证进行圈钱。所以现在国家的政策进行了稍许的变动,国内的企业现在很难再用这种办法进行融资了。只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可以。所以国内企业想要用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话首先必须改变企业的性质。 第六种融资的方式是委托贷款。所谓委托贷款就是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账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账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对项目的审查不是很严格,要求银行作出向项目方负责每年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承诺书。当然,不还本的只需要承诺每年代收利息。 第七种融资方式是直通款。所谓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资。这个对项目的审查很严格往往要求固定资产的抵押或银行担保。利息也相对较高。多为短期。个人所接触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种融资方式就是对冲资金。现在市面上有一种不还本不付息的委托贷款就是典型的对冲资金。 第九种融资方式是贷款担保。现在市面上多投资担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银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资金。
1.尽管目前我国社会资金相对充裕,但无论是正式间接融资体系还是直接融资市场,都未能对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资金供给。现阶段,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有如下特点: 2.第一,短期资金融通难度降低,但长期权益性资本严重缺乏。由于各地政府的努力,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有所缓解。但是,现有金融体系只是对中小企业开放了短期信贷业务,中长期信贷和权益性资本的供给仍严重不足。特别是对于大量高科技创业型企业来说,最为缺乏的不是短期贷款而是中长期贷款和股权投资,但这类资本无法从正式金融体系中获得。 3.第二,大企业融资困难得到缓解,但中小企业融资仍十分困难。在现行金融体系中,多数金融机构主要面向大型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服务范围、服务品种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3.第三,大中城市资金充裕,但县及以下地域资金匮乏。近年来,信贷资金的分布越来越向大中城市集中,一些县及以下地域甚至出现资金供给空白。据调查,2005年有些省的一些县贷款为零增长或负增长,甚至有的地区内所有县均未得到国有商业银行的新增贷款支持。 4.第四,国有企业融资的特点所有制差别正在缩小,但依然存在。由于一些执法和审计部门观念上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着对国企贷款出现坏账不予追究,对私企贷款出现坏账就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现象。银行信贷人员因此尽量不对民营的中小企业贷款,在具体贷款评审中,对中小企业的风险评估也高于国有大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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