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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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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无权。业主委员会仅仅是业主团体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其职责范围一般局限于执行业主团体的决议。凡是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经决议之前,业主委员会不得直接处置。如果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就直接提起诉讼,该行为超越了业主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为非法行为。为了防止业主委员会超越范围非法行使权力,法院在受理业主委员会提起的诉讼之时,应当审查是否有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提起诉讼的决议,以免浪费司法资源并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合法利益。
业主委员会有什么权利?《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可以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解聘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是维护业主权利的重要组织,有决策权、审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决策权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权主要体现在: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决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物业的翻新、设备的维修保养或更新,需动用物业维修基金时,必须经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决定物业管理费用预算及审批重大开支;决定物业内公用部分的开发使用及处理等。业主委员会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一票,以获得多数票为通过。如赞同票和反对票相等,委员会主席可行使双票权,使动议成为决议而获得通过。审议权应该说,审议权也是决策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对提交到委员会的提案进行审议,审议的结论也是一种决定。业主委员会要进行审议的事项有:管理费预算,每月、季、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管理公司的每月及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等。监督权行使监督权是业主委员会的重要职能,主要表现在对管理公司工作的监督。监督权的行使主要是:监督管理公司是否严格履行委托管理合同的职责;监督管理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得当;监督管理公司的工作能否达到目标。如果管理公司的工作有违背委托管理合同的地方,或管理公司的工作达不到合同目标要求,业主委员会则要监督管理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改进,否则,业主委员会可以解聘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除了监督管理公司的工作之外,还要监督业主认真履行管理公约,监督业主遵守各项管理规章,监督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与维护等。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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