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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中已经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一定要建立在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35条和第40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用人单位可随时调整工作岗位或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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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的工作内容; 2、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作报酬; 3、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劳动者应遵循的纪律; 6、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 7、双方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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