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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
男方离婚财产的操作是首先是协议分割,一般一人一半。协议不成可以由法院判决,一般是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约定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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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般是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共同财产平分;孩子跟最适合他成长的一方,另一方付给抚养费。 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3)考虑子女意见。《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这里先要明确地说,如果早已对此有约定,即婚后仍然是他归他,你归你。那么以下建议就不能适用,依然会按照之前那样。还有一种情形也是不能适用以下建议的,那就是结婚之前的财产,说到这里,该提醒的已经提醒了。那么如果是这种有不忠的现象,那么请可以参照马蓉这个案子,注意是全程参考,缺一不可,这案子的结果是马小姐只分到很少很少的钱!第一步要做的是,好好忍耐吧!因为王先生也是这样处理的,古时候对于这样的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如此,因为如果就这样,直接公堂对质,是没有任何作用的。所以要忍耐等待机会,然后等待机会再出击,务必要抓奸在床,这就是铁证!如果实在没有办法了,那可以找到相关的暧昧对话之类的,但是这种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了,因为极有可能不予置认!其次呢,就是需要把两人的物业等各种情况了解清楚。如果清算财产有困难,可以找专业的人士负责此事。还要准备好协议书,因为一般这些丑事被揭露之后,人都会有羞耻之心的,那就很有可能觉得自己的确有错,就会同意。如果是这样,那么事情就比真正走法律维权之路就好办多了,还省时省力。如果实在不行,那就没办法了,只能接受最费时费力的方法了断此事。总而言之,男方只会分得少量财产甚至会一分钱都没有。以上就是对于婚姻不忠的财产分配!
夫妻的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配,如果有过错方,可以主张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孩子抚养权的确定,一般会从以下方面考虑: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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