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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0年7月1日)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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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4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元/小时。
济南最低工资标准是1910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通知》,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1730元、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1元、17、3元、15、5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广东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均为五个档次。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030元/月,增幅19.8%,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9.9元/小时;第二类标准为920元/月,增幅19.5%,执行地区为珠三角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8元/小时;第三类标准为810元/月,增幅20.9%,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第四类标准为710元/月,增幅22.4%,执行地区为广东欠发达地区的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二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第五类标准660元/月,增幅24.5%,由执行四类市的部分困难县及县级市执行,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4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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