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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法于2016年1月1日生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实施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政策外生育(超生): 1、应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42条的规定处理; 2、政策出台前超生的,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法不溯及既往。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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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限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限定生育娃儿的公民,应当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未在限定的时限内足额交纳应当交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限定加收滞纳金;仍不交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限定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予以纪律处罚。”据此,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将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予以行政处罚,其他人员还要予以纪律处罚。
本条例所指的休假均为日历天数。休假期占用正常工作日的,所占用的工作日期间带薪。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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