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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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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听证,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策和决定前,向其告知作出决策和决定的理由和听证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此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一系列规范程序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了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必须组织听证的事项,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属于《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所列的三种情况之一的,有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组织听证。 一是可以组织听证的事项,是指有一些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听证。是否组织听证的判断标准是,是否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是: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复议人员应当填写收案登记表,注明收案时间、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等内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对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的; (三)申请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 (四)对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五)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以前已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七)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依法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属于本条第(七)项规定而不受理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中还应当告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工作,复议机关的其他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转送本机关的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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